2024年关于调整葫芦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人社发[2024]2号
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辽人社发〔2024]1号)精神,经市政府同意,省政府批准,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:一、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00 元。二、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元。三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,不包括以下部分:(一)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;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津贴;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四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,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。五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。
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
2024年3月25日(此件公开发布)
(联系单位:劳动关系科)